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政策一、国家扶持政策: 1、通过认定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 2、高企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高企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获得高企证书对提高企业知名度、上市融资、招投标、企业宣传等作用很大) 二、省里扶持政策: 1、“小升高” 补助10万元(鲁财教[2016]59号);鲁科字[2019]114号文。 (1)鲁财教[2016]59号: 补助资金适用于通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小微企业,不含期满3年重新认定的小微企业。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从业人员不足300人、销售收入不足5000万元的企业。 补助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给予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主要用于企业研究开发活动。 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小微企业,应于次年2月底前向所在市科技部门提出补助申请。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2)鲁科字[2019]114号: 山东省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依托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省财政给予入库企业10万元的补助,在企业入库和升级高企出库阶段分别补助50%。完善中小微企业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补助政策,鼓励各市按照高质量双招双引的要求,吸引省外高新技术企业落户我省,符合异地搬迁条件的,纳入补助范围。在菏泽先行先试,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补,其中符合中小微企业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补助政策的,给予10万元奖补。 其中,中小微企业从业人员不超过500人、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 (3)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人民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37号) 政策涉及财政资金投入的实施期暂定为2018-2020年。 增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 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各级财政联动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给予财政补助;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可补助1000万元。 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队伍。支持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计划,将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范围,从首次通过认定的小微企业扩大到首次通过认定的中小微企业,省财政每家补助10万元。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增长奖励政策,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缴省级增量部分,按一定比例奖励所在市,引导各地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 2、研发费用财政补贴政策 《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鲁科字〔2019〕91号) 受补助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注册、会计核算健全的居民企业; (2)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并已申报享受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3)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3%(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5%(含)以上。 补助标准: (1)符合第三条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给予补助; (2)符合第三条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 (3)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1000万元,不足1万元的企业按1万元补助。 三、市级扶持政策: 1、烟台市高企奖励政策: 进入烟台市高企培育库的科技型企业给予10万元的补助,首次认定的高企给予30万元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3:7比例分担(烟财教[2017]29号)关于印发《烟台市创新驱动发展(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烟财企〔2018〕5号:《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资金支持方式和范围: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补助、业务补助和资金奖励等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范围和条件: (1)引导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推动小微企业规模升级。重点支持 1)年菅业收入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之间的规模以下企业, 建立“小升规”企业培育库,对库内首次上规模工业企业给予贷 款贴息补助。 2)上年度新认定的“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企业、“一企一技术”创新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对新认定企业中的小微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补助贷款贴息补助按照不超过上年度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计算,单个企业贷款贴息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企业贷款为经营性贷款,对已发生不良贷款的企业不予支持。 |